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阳城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瑞,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556.5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0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王俊荣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