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曲仁万与太原起峰货运有限公司、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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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2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起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太原市起峰货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太原市聚英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