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民初439号
原告:卫余创。
被告:阳城县蓝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0680470591,住所地为阳城县凤城镇下川村。
法定代表人:白鲲鹏。
原告卫余创与被告阳城县蓝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卫余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卫余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余创撤回对被告阳城县蓝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建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