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303民初771号
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其欲与被告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庭下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不至于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书记员 武中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