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311民初69号
原告: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负责人:哈全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山西德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利颖,职务:董事长
原告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9元,减半收取8704.5元由原告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蔺志慧
书 记 员  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