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322执4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盂县鑫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博时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盂县鑫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博时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晋032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西博时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晋AXXXXX别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名下登记的晋AXXXXX别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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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