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五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隆百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五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33868号
原告:天津隆百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波道安太里18-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7547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五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黄房子村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24093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92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隆百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五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隆百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