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25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709室-11(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U990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村养殖东街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O1K9KF1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9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98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