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5民初415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709室-1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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