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5民初415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709室-1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