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589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152961,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U9908P,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709室-1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2913462M,住所河北省***市桥西区广平街北口干警宿舍28号楼2**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44元,减半收取计12872元,预缴的另一半诉讼费12872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