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997号
原告:天津昂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华***旭园5-1-305。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709室-1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市东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站西路与胜利路交汇处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昂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东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昂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昂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