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华亭物资经销部与天津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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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24民初2818号

原告:华亭物资经销部。

经营者:貟保年,该经销部业主。

被告:天津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广洪。

原告华亭物资经销部诉被告天津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华亭物资经销部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华亭物资经销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亭物资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原告华亭物资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王爱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黎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