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1017号 申请人:天津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万新街)服务滨海委5028-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8715093L。 法定代表人:***。 财产保全担保人: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博城三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EX27A7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天津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天津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