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559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翼,天津星泽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天津星泽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津艺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海都园7-1-901。
法定代表人:高九峰,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大港油田天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水电厂。
法定代表人:王跃峰,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津津艺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天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士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薛丰林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