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81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海缘路**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52802068。
法定代表人:张文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继瑞,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宜科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连云港路**7080广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81408795M。
法定代表人:董月亮,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程,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宜科路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95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281执84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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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