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财保74号
申请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1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KXE42。
法定代表人:张文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福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310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MA2NFNKDXF。
法定代表人:李莹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福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32890.85元,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2022年4月12日本院收到天津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福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32890.85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