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3541号
申请执行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16。
法定代表人张文马,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申请执行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并仲裁字第5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并仲裁字第590号裁决书指定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董则明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