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马,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彦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38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388号裁决书指定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江涛
审 判 员 董则明
审 判 员 韩明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毕翰杰
书 记 员 刘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