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464号
申请执行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69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25005.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8月11日,冻结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尾号:676,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1日),实际冻结金额248896.27元。
二、2022年8月11日,冻结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尾号:548,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1日),实际冻结金额825.64元。
现该案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464号案件部分保全。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