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燕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25财保2号 申请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5280206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琳,女,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燕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赫店镇赫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J0BC3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请求在3844373.21元范围内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燕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保单号0602120714011281202200××××)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燕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44373.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