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2784号
申请执行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52802068。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字(2021)第3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案件款人民币7585301.51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14日自愿达成书面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执27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左状根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