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福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3执恢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528020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福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FNKD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8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福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2022]津仲调字第031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福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252581.8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4926元。因被执行人安徽福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维固模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5691.22元,被执行人无股权投资等财产。 3.本院到宿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福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LB××***北京现代牌、皖L1××*******、皖L1××***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共计三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蒙A1××*******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置,因而暂不予以处置。 4.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合肥市政务区××路××号××花园××幢××房产(房权证合产字第8×***)一处,该房产有两次抵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残值,要求法院不予处置该房产。 5.本院经了解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住所,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通过法院案件系统强制检索关联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作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债权或财产。 8.上述执行情况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于2023年3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75691.22元,剩余3211816.61元债权未执行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22]津仲调字第031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