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0187号
原告: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成东园28栋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青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原告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6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