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8240号
原告: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成东园28栋1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楠,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原告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