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327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3日,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振湾,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东二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64239P。
法定代表人:于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舫,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成东园28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5486945W。
原告***与被告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明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冯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