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华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1民初6549号
原告:霸州市华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东杨庄乡贾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43437801C。
法定代表人:贾国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华纳景湖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8712482H。
法定代表人:温付乐,该公司经理。
原告霸州市华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霸州市华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市华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