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5民初7476号
原告: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华纳景湖花园2-302-03室。
法定代表人:温付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珍,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铁祎,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琦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