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261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润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润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8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润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0960元。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同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足额有价证券,无不动产,无车辆,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将冻结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就续行冻结进行了提示。申请执行人申请限高措施。
9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10月21日,11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反馈,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1月19日,本院前往相关地区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踪迹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中北法庭有相关案件,经调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中北人民法院有被执行人起诉霍某、董某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院到场后,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平通过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温付乐,经沟通,温付乐拒不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院传唤其2020年12月3日到庭,并通过崔志平代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码、(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执行材料,后本院调取了相关案件材料,发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0民初8669号民事裁定书,写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本院随即前往该地址,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踪迹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12月3日,被执行人未到庭。
12月2日,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经反馈该地址为天津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君安公司提供的执行线索,被执行人的经常联系人有温志勇以及温新兵。
12月3日下午15点46分,本院电话联系了温新兵,接通后,其称没有和温付乐联系,但是愿意劝说温付乐联系本院并履行义务。下午15点50分,本院电话联系了温志勇,显示空号。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806元、3061元、2792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020年12月25日将查询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闻 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猛
书记员董婷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