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红润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韩恭儒、天津市海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3683号
原告:青岛红润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大行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81438847J。
法定代表人:李美香,经理。
被告:***,男,50岁左右,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天津市海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肇宏,经理。
原告青岛红润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海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红润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