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7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后坨里**楼2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津0117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