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岂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后坨里25号楼2门2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岂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园泰山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18]津仲裁字第25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18]津仲裁字第253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毕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