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97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后坨里**楼2门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19513R。
法定代表人:韩淑红,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迈思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嵩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464620。
法定代表人:王思然,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迈思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0)津0116民初190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尚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天津迈思矿产有限公司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履行期限亦未届满,故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