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天津信海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3440号
原告:天津信海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79W065房间。
法定代表人:邱涤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天津安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1号222-1。
法定代表人:徐柏友,总经理。
第三人:姜雄峰。
天津信海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姜雄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信海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9元,由天津信海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立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侯宇桐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