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宝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401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政宝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兰坪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瓮晓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松,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立泉,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五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瑞,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梓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祝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1号222-1,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津南区港基中心D座18楼。
法定代表人:徐柏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秀,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政宝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政宝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霍立刚
审 判 员  吕丽萍
人民陪审员  郭 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毅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