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3149号
原告:***,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北省黄骅市,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毅,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1号222-1。
法定代表人:徐柏友。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贾玉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