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22民初273号
原告:**中,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住卢龙县。
被告:***,男,46岁,汉族,农民,住昌黎县,住昌黎县。
被告: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旺港路1号港基中心D18层。
法定代表人:徐柏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中与被告***、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