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22民初272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柏友。
***与***、天津市捷达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何海英于2019年2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海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