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施迪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3008号
原告:天津市施迪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闻西里20门101。
法定代表人:施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寿艳,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施迪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智学,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施迪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施迪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施迪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方展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杨 蕾
书 记 员 王卿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