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施迪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施迪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尚嘉网架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1民初4938号
申请人:天津市施迪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闻西里20门101号。
法定代表人:施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尚嘉网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新沂市合沟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申请人:宁波劳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丰西路115号城南商务大厦A座302-6室。
法定代表人:纪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施迪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尚嘉网架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劳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施迪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尚嘉网架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劳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施迪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尚嘉网架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劳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