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9712号
原告:天津市鹏扬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路东侧、**告诉南侧郡瑾庭院15号楼-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LPD7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雅文(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邦(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金融大厦1402。统一社会9112010155652872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鹏扬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邦(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天津市鹏扬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合同关系,原告多年来为被告提供电信室内分布系统信号覆盖服务,为被告提供并安装室内信号分布系统以及相关设备,保证信号覆盖效果,原告需按照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按期施工。原告按照被告的指令完成服务后,被告却未能按照口头约定,向原告支付足额服务费用。后,经原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公司负责人(也系项目总负责人)***电话对账,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共产生服务费用4666160元。经双方核算,被告已累计向原告支付4050695元,剩余615465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沟通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15465元;2.向原告支付以6154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鹏扬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万邦(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由在本院起诉,经查,万邦(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虽在河西区,但其实际经营地点在本市河东区十一经路金融大厦,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