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博远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3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博远斯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博远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津仲调字第309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津仲调字第309号裁定书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约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