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509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1座5门502-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4109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京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茂坤,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创新大道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8328363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