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博远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3执恢10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5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博远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东段南侧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辰区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6)津仲调第309号仲裁裁定书,在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詹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博远斯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内容:2020年1月底前付20000元,余款305899元在2020年12月底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执恢1016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恢复执行,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庆九
审判员***
审判员闻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