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309铜山区洋美建材商行与天津市中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3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山区洋美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520号缮维(淮海)国际石材商城内A区21-1号。
经营者:*天生,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福,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中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东北侧晶采大厦2-1109。
法定代表人:*东亮,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银杏大道与瑞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铜山区洋美建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中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1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铜山区洋美建材商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铜山区洋美建材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迪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