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9004号
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紫东街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中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秦化道交口东北侧晶采大厦2-11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