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鑫盛建筑机具租赁站、天津市中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7232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鑫盛建筑机具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L09712285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万宝墙纸厂院内。 经营者:***,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市中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6688198XK),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东北侧晶采大厦2-11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鑫盛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天津市中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鑫盛建筑机具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鑫盛建筑机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鑫盛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