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10232号
申请人:天津天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楼-605。
法定代表人:李随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彦,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艳,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的房间**。
法定代表人:尹连忠,经理。
天津天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天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314945.55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4314945.55元以内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