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2363号
原告: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8249737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于堡村。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圆圆,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