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5838号
原告: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8249737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于堡村。
法定代表人:**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圆圆,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