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836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池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察哈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绍连,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天津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上网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有银行存款1105.52元、2425.12元、24620.07元、86034.97元(已依法扣划并发放),有津K×××××、津N×××××汽车两辆(已依法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7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晗英
审判员 刘 露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冲